商业服务

Peter Bartlett
Director, Australian Services
Roundtable公司董事会成员
澳大利亚欢迎外国投资,各级政府 都希望通过外国投资促进澳大利亚的经济发展、建立新企业。在澳大利亚经商的成本比在美国差不多低八到九个百分点。在商业成本竞争力方面,澳大利亚仅次于加拿大,排名世界第二。目前澳大利亚和中国政府正在依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自由贸易协定(FTA)进行谈判,希望借此进一步巩固两国之间业已良好的贸易关系。
本文希望能给有意在澳经商的朋友们一些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会体系方面的指导性意见。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
与在澳经商有关的法律由三级政府制定: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宪法,联邦议会可以在税务、外国投资、银行和货币体系、州际和海外贸易、商标和专利注册以及外事领域制定法律。
与澳大利亚贸易
没有正式实体也可以在澳大利亚经商。但拥有一些形式的法律身份或其他正式安排会更为明智。在与澳大利亚进行贸易活动时,必须对下列问题加以考虑:
- 向澳大利亚进口某些商品会产生关税。例如,轿车、服装、鞋子;
- 代理和分销安排方面没有特别规定,因此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任何合同的条款都应对其关系的各个方面加以强调;
- 保护知识产权;
- 强制合同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能产生的影响;
- 付款的安全性以及付款的币种。
在澳大利亚建立商业存在的外国公司通常会成立或收购一个澳大利亚子公司或者成立一个分公司。以公司身份在澳大利亚进行贸易的一大有利条件是可以在利润上享受低税率,但决定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则应从商务的角度考虑,而不是光从法律或税务的角度考虑。
在收购或成立一家子公司前应取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批准并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进行注册登记。




一旦注册完毕,该子公司将获得一个澳大利亚公司号(ACN),一个惟一的识别号。贸易公司将取得一个澳大利亚工商号 (ABN)用于缴税。
在决定是否成立一家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在澳经商时,有必要对下列问题加以考虑:
- 公司法律问题,例如: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注册;
- 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的批准;
- 税务问题以及商品服务税/增值税问题;
- 资本弱化规定;
- 继续管理职责;
- 现金交易控制和规定。
在澳大利亚经商可以通过下列结构的任何一种进行:公司、合伙、合资、信托或独立贸易商。
公司
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律由全国性法案管辖。公司法和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对澳大利亚的公司、证券和期货法律进行管辖。在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ASX)上市公司的活动还受到ASX上市规则的管理。
有四种类型的公司可以选择:
-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众及私营)
-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无限责任公司(公众及私营)
- 无责公司(只限于矿业公司)。
使用的公司类型将取决于业务或活动的性质。
要想注册一个公司,需要先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注册后,每个公司都将获得一个澳大利亚公司号(ACN)。贸易公司需要取得一个澳大利亚工商号(ABN)用于缴税。
合伙
合伙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经营共同事业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除了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之外,合伙受到澳大利亚各州和各地区的合伙法的管辖。
鉴于合伙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因此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可以在合伙业务正常经营中以合伙经营的名义签订合同、承担义务并出售合伙财产。
合资
合资由希望分享一个企业的产品而不是分享利润的各方成立。合资经营受到合资各方之间协议的条款以及普通法的管辖。合资不是单独的法律结构。
信托
在信托结构中,经营业务的资产由受托人持有,以受益人的名义开展业务。信托可以是公共的也可以是私营的。该经营结构通常由受益人持有拥有产权的信托单位,该信托单位可以像公司的股份一样被转让。在这种结构中,被征税的是受益人而不是受托人。
外国投资政策和规定
通常,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国投资政策鼓励在澳的外国投资,外国收购及接管法(FATA)为外国投资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某些在澳外国投资需要得到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事先批准(取决于资产价值或待被收购的业务类型)。在多数行业中,外国投资项目都会得到批准,除非该项目被认定会损害国家利益。
但是,在涉及城市土地、银行、民航、机场、船运、媒体以及电信行业的外国投资中会有特别的政策和规则。
收购公司和业务
在澳大利亚收购股份和业务受到公司法、收购接管法、交易行为法和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ASX)的上市规则的管辖。
根据收购方式,在澳大利亚收购股份或业务时可能需要考虑与接管、债务偿还安排和集资有关的一些其他法律问题。
税务
澳大利亚出于征税目的对在澳大利亚居住的个人和公司来自全球的收入进行征税,并对非居住于澳大利亚的公司和个人来自澳大利亚的收入征税。即使是在海外支付的收入也可能来自澳大利亚, 在澳经商或与澳大利亚进行商业往来的公司或个人应意识到其利润可能会被澳大利亚征税,即便其在澳大利亚并没有建立营业场所。
澳大利亚和中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根据该协定,纳税人仅被要求在其居住国交税。
公司税起征点
一家公司在税务意义上为设在澳大利亚的公司如果其在澳大利亚成立,或者如果不是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其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在澳大利亚拥有主要管理和控制权利,或者
- 其表决权由身为澳大利亚居民的股东控制。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某收入项目来源的确定取决于实际情况。
有必要对收入进行评估,从中减去允许的减免额,以得到应交税收入——该收入包括了应纳税额。
商品服务税
澳大利亚对商品的供应、不动产、服务以及其他供应征收商品及服务税(GST)。
如果经营一项澳大利亚某渠道提供的、年 营业额超过50,000澳元的生意,一个实体就要进行GST注册。
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
澳大利亚交易行为法(TPA)对澳大利亚有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进行管辖。交易行为法由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负责管理,它禁止:
- 反竞争行为,例如固定价格。
- 不当使用市场权力,例如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 不公平商业行为,包括误导或非诚信行为。
交易行为法还对商业职责进行了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并为基本设施领域的经营提供准入制度。
违反交易行为法将被处以巨额罚款。交易行为法中包含的有关商业行为和交易的含意经常比较复杂。因此,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或签订一项可能会影响澳大利亚市场的交易之前寻求有关该问题的专业意见是明智之举。
知识产权保护
澳大利亚法律对包括版权、发明专利、商号及商标、域名、商业秘密以及注册设计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符合其在国际贸易和条约的义务,主要通过版权法的规定强调技术和互联网的重要发展。
就业和劳资关系
澳大利亚有关劳资关系的法规最近刚刚经过重新审核并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进行了改动。有关修订的详细情况,请参见铭德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minterellison.com 。
澳大利亚工作场所的运作需符合一系列法律和劳资协议(包括裁决和企业协议)。这些法律、协议(就业法)对雇主和员工之间的个人关系进行管辖,同时(劳资关系法)还对雇主和其劳动者之间的集体关系进行管辖。在诉诸联邦劳资纠纷裁决法庭前,澳大利亚有一套独特的通过强制和解及仲裁来解决劳资纠纷的体系。
本文由铭德律师事务所代表Australian Services Roundtable撰写。
电子邮件:ceo@servicesaustralia.org.au
网站:www.servicesaustralia.org.au
